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 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 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 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 总 )站 ( 厂、 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 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 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8.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 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 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 号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 )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