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
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1.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 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和噪声。
2.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
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 额的确定和调整,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 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1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 定;
( 3 )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 4 )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二) 加大对大气、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