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应税污染物不超标准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优惠内容】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 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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