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排污单位以及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中标人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缴费主体】
试点范围内有新 ( 改、扩 ) 建项目的纳税人。
1.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
市场公开出 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以及现 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通过 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2.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 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 污权使用费。
3.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 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4.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 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 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5.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 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 缴总额的 40%。
【政策依据】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5〕61 号)
五、积极引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 一 ) 积极推行绿色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