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 以下简称《目录》 ) 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应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 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4.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 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 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 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5〕7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