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定碳交易产品归属
“这个案件当时在业内有过一定的争议,大家把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交易中心免责这个结果上。但仔细剖析具体过程就会发现,这个案例的交易方式其实并不具备普遍性。”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事业部合伙人董储幸表示,现行的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为了规避交易结算中的风险,遵循的是“货银对付”原则,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但在上述案例中,董储幸介绍,按照双方当时的合同约定,买方要预先支付给卖方5万元的保证金,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后与交易中心进行确认,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进行碳排放配额进行划转,买方通过交易中心账户付清尾款且通过审核后,交易中心退回保证金。“结果在交完保证金、划转完成后,东莞某
电力公司就没有再付余款了。”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相波表示,在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是结合当时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等具体约定,综合认定交易平台及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维护碳
市场交易秩序,较好地促进了
碳市场的可持续发展。“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来,我国碳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最大的市场。妥善审理碳市场交易纠纷案件,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此番《意见》中也特别强调,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
减排量交易合同案件,依照法律
法规,参照行政规章,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全面客观审核碳
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及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核证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记载的分配、持有、交易、变更、注销等信息、数据,依法确定
碳交易产品的归属。交易主体主张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关于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和风险防范制度、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规定,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等,依法予以认定,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