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于2002年核准了《京都议定书》,成为CDM项目开发活动的东道国之一,并于2004年6月开始颁布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指导国内企业对CDM项目的开发。目前,我国政府批准的CDM项目购买方有英国、西班牙、奥地利、日本、世界银行、荷兰、意大利、瑞典、加拿大、卢森堡等。我国部分新能源企业通过CDM项目和这些国家合作,已经尝到了甜头。以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为例,项目总投资1737.7万元,记入期从2004年到2013年十年, 每年CO2的减排额为5万吨,该减排量将销售给荷兰政府。其十年的采购定价为5.4欧元/吨,总共可回收资金270万欧元。在甘肃的一个100兆瓦风电项目上,40万吨CERs按每吨5美元计算,就是1600万元人民币,仅仅卖出一个指标,就能拿到这笔巨款,令企业惊喜不已。
截止2008年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批准CDM项目1150个,根据综合EB网站数据,我国目前成功注册的169个CDM项目,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96,344,351吨,占全部注册项目年减排总量的48.93%,雄居榜首。我国目前已有39个CDM项目共获得61笔CERs签发,累计签发量共计37,450,234吨,占总签发量(130,997,102吨)的28.59%。
黑龙江省目前有国华齐齐哈尔富裕49.5MW风力发电、伊春石帽顶子30.6MW风电场、黑龙江伊春耳朵眼28.05MW风电场、黑龙江华富穆棱风电、龙江伊春大箐山风力发电等项目成功注册,其中黑龙江华富穆棱风电、黑龙江伊春耳朵眼28.05MW风电场、黑龙江伊春大箐山风力发电三个项目已经获得CERs签发,累计签发37423吨,仅占全国签发量的1%。
我国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以及潜在的巨大
市场,发展速度也比较迅速,但要实现产业化发展,目前主要存在技术、资金、市场、机制等方面的障碍。CDM机制无疑为我国引进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提供了一个机会。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研究咨询机构应利用好这个机会,使之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新能源产业也将获得丰厚的利益和极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