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预算制度有三大“有利于”
鲁修禄认为,开展碳预算省市级试点,建立碳预算制度十分必要,意义重大,至少有三大“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碳预算是预算制度在温室气体
减排管理领域的具体应用。从现在到2060年实现
碳中和也只有38年,实现“双碳”目标涵盖经济社会众多领域,涉及政府、区域、行业、企业、公众等多个层面,需要从发展战略层面谋划好中长期的建设、发展和减碳,在碳预算框架下科学地规划、经营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
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和交易机制作用,促进我国不同地区社会经济的协同和互补性发展,碳预算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更灵活、更高效地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碳预算制度可以同时覆盖能效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两个层面,有利于企业通过多样化举措达成新上项目
节能减碳要求,且管理者可利用市场高效率调配资源的基本特征,有效引导
碳排放指标分配给处于经济安全关键地位、发展需求旺盛、产能利用效率高、盈利空间较大、低碳技术应用更先进的行业和企业,从而灵活助推产业结构低碳化、高端化的转型升级。
二、是碳预算制度更有利于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和培育新能源产业。建立碳预算制度有利于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一定程度缓解煤耗控制下的供电紧张
问题;同时通过建立绿色投资标准等引导资金投向,强化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
三、是建立碳预算制度也有利于对接国际低碳规则及做好相关风险应对准备。欧盟正逐步将碳规制与贸易相关联,宣布计划2023年起实施碳边境调节税等
政策。我国能尽快建立碳预算制度,可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碳排放核算及生产标准等管理工作,促进形成能够真实、有效反映我国碳规制成本的碳定价机制,进而从产品低碳竞争力提升、碳成本证明、贸易规则修订等层面助力出口商更好应对碳关税问题,避免受制于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制订的碳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