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项目的减排量可否在未来用于国内碳市场?
段茂盛:我们做了这个方面的研究并给主管部门提了相关的建议。首先,在《京都议定书》下,我国只能出售
减排指标。但在《巴黎协定》第六条下,任何一个缔约方都可以是买方,我们国家也可以购买来自国外项目的减排指标。
目前中国全国碳
市场对使用
ccer的上限规定是5%,按照全国
碳市场覆盖的年排放量45亿吨计算,有2亿多吨的CCER需求,但CCER的总签发量才7000多万吨,而且已经被试点和全国碳市场等用掉很多了,目前存量很有限。
既然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是不是可以考虑允许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投资项目在CCER体系下产生减排指标,并且允许国内企业去购买所产生的减排指标。这样做有几个好处:第一,可以促进中国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的低碳化;第二,可以减轻国内企业履约成本;第三,对于完成我国的NDC也有好处;第四,有利于将CCER逐步变成一个全球认可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