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行动迎来“全球盘点”,清华大学段茂盛:碳减排量跨境交易核算是国际合作基础

2023-3-16 11:57 来源: 界面新闻 |作者: 刘益

这两条在谈判过程中有哪些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


段茂盛:《巴黎协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避免双重计算,即一个减排指标或者排放许可指标不能被两个国家使用。以过去的《京都议定书》为例,假设中国有一个风电项目产生了十万吨的减排指标并将这十万吨减排指标卖给日本,日本可以用来抵消自己十万吨的排放。但我们通过做这个风电项目,也降低了自己的排放,所以其贡献也体现在我们自己的排放清单中了。所以日本买了减排指标,可以多排放十万吨,但这部分也体现在中国减下去的排放量里,那么这十万吨减排指标实际上计算了两次。而《巴黎协定》和《京都议定书》不同的一点是避免双重计算,一个国家将减排指标卖给其他国家后,自己就不能再使用了。

《巴黎协定》下的合作方法虽然比较松散,但在具体操作层面问题也很多。虽然国家间的合作规则由合作方制定,但需要保证数据透明、避免双重计算,在合作方法下批准了多少项目、签发和交易了多少减排指标、相关指标是否被用于完成国家自主贡献(NDC)等相关信息,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报告给联合国。

但报送信息又会涉及到相应问题:第一,双方按照什么样的规则来报;第二,报送是否需要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电子系统。

不同国家就这些问题分歧较大。欧盟认为,要保证信息报送的准确,应在联合国下建立国际注册登记系统,每个国家再建立自己的注册登记系统,和联合国系统相连。但这样一来,名义上合作方法是一个松散的机制,但在系统和技术上它实质上就变成了集中的机制。因此谈判时美国、日本等就不同意这种安排,他们认为,如果各个系统要相连,那么在信息交换、安全设置等方面的各种规则都要一样,这和集中管理实质上就没有区别。

信息上报之后还要进行专家评审。继续以中日合作举例。假设中国和日本分别向联合国报告信息,中国报告去年卖给日本100万吨减排指标,日本则报告去年从中国买了90万吨,合作方的数据不匹配了,怎么办?所以在合作方法下设立了一个专家评审机制,不同国家提交相关信息之后,要进行技术专家评审。

但问题又来了。首先,有可能缔约方报送的部分信息需要保密,专家评审组如何处理信息保密问题;第二,评审专家可不可以就某个国家批准项目和签发减排量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评审其批准或签发决策是否正确。因此合作方法的问题在于,它虽然是松散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涉及如何平衡松散机制和集中监管。

而第6.4条机制作为一个集中机制,本身运行比较复杂,技术性也很强。假设中国做了一个甲烷减排项目,中国将减排指标卖给日本,日本将其用于自己的国家自主贡献,那么这算不算双重计算?

我们认为这不算双重计算,因为《巴黎协定》写得很清楚,一个减排指标只能用于一个NDC目的,中国虽然把甲烷减排指标卖给日本,日本将其用于自己的NDC,但中国并没有将其用于自己的NDC,因为中国的NDC只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并不包括甲烷。但部分国家认为,虽然理论上这不算双重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上还是会出现问题,比如会导致相关国家没有动力去扩大NDC的覆盖范围。这也是在格拉斯哥会议之前各方无法就第六条实施细则达成一致的几个关键问题之一。

另外,在《巴黎协定》下,一国卖出减排指标后还会要求对NDC排放进行相应调整。例如中国卖给日本1吨减排指标,则在算中国的NDC排放时,要在其实际排放的基础上加上1吨,因为卖出这1吨后,这1吨的减排量就不属于你了。因此联合国在评估ITMOs出售国有没有完成其NDC减排目标时,所用的排放量是出售国的实际排放量加上净卖出的ITMOs的数量。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