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我国全国碳
市场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目前,实际参与全国
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仅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规则暂未明确其它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标准与条件。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与国际上发展相对成熟的碳市场相比,我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及交易产品较为单一。以欧盟碳市场为例,参与市场的主体除履约单位外,还包括投资者、代理人、其它服务提供商等;交易产品包括现货、期货、期权、远期合约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