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排放源的确定
1标准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造林项目关键温室气体排放源的确定标准为下述两种中较高的一种。
(1) 温室气体排放(或泄漏)源的累积排放量超过温室气体源排放总量的95%。
(2) 温室气体排放(或泄漏)源的排放量超过项目净
碳汇量的5%。
2确定方法
针对1中的第(1)中情形,可采用如下步骤确定某一温室气体排放源是否为关键排放源。
(1)根据项目有关活动数据和相关排放因子,分别计算项目边界内每一种温室气体排放源的大小,和项目边界外每一种温室气体泄漏源的大小。如果使用IPCC缺省参数值,则事前计量和事后监测须采用相同的参数值,以避免由于参数值更新带来的偏差。
(2)根据不同温室气体的全球增温潜势,将计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转化为CO2当量。
(3)计算项目边界内每一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泄漏源对项目总排放的相对贡献

(公式4.1),并将计算的

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4.1)
式中:
 |
第i类温室气体排放(或泄漏)源的排放量对项目总排放量的相对贡献 |
 |
第i类温室气体排放(或泄漏)源的排放量 |
(4)由高到低累积计算

,直到累积值达到0.95时为止(如表4.3)。纳入累积范围的排放源视为关键排放(或泄漏)源,须进行计量和监测。未进入累积计算范围的则视作非关键排放(或泄漏)源,可不予计量和监测。
针对1中的第(2)中情形,只需计算Ei和CProj,t(见第5章)。如Ei 超过CProj,t的5%,则视作关键排放源,需予以计量和监测,否则可忽略。表4.3 确定关键温室气体排放源的例子
排放源 |
排放量
(103 t CO2当量) |
相对贡献( ) |
累积贡献 |
关键排放源 |
排放源1 |
20 |
0.344 |
0.344 |
Ö |
泄漏源1 |
15 |
0.258 |
0.601 |
Ö |
排放源2 |
12 |
0.206 |
0.808 |
Ö |
排放源3 |
8 |
0.137 |
0.945 |
Ö |
泄漏源4 |
2 |
0.034 |
0.979 |
Ö |
排放源5 |
1 |
0.017 |
0.997 |
非关键排放源 |
泄漏源6 |
0.2 |
0.003 |
1.000 |
合计 |
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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