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开展全国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由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家发改委。同时,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在注册所在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报告工作。同时为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连续性,在国民经济五年规划期间,原则上不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大的调整。在规划期末,国家发改委将组织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评估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