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基本度过了高能耗、高污染排放阶段,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美国的碳关税主要针对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碳关税的贸易限制效应将阻碍其他国家高耗能产品进入美国
市场,保护美国制造业的发展,使其不受外来同类商品的损害。
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我国出口的商品中相当一部分是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商品。大多数商品凭借价格优势进入美国市场,企业利润空间微薄。碳关税的征收将导致高耗能产品的世界市场价格下降,贸易量萎缩,这将使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极大的困难,对中国制造业的地位、产品的出口甚至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大的挑战性。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由此可见,碳关税不仅是我国出口企业无法承受之重,也是我国对外贸易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一大障碍。
然而,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发展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顺应这样的潮流。欧美国家启动碳关税可能需要两三年时间,我国政府和企业完全可以在这段时间里做好充分准备,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碳关税的冲击。具体建议如下:
一、积极推动自主创新,发展低碳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粗放式特点,单位gdp能耗和主要产品能耗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出口产品也以高能耗、低附加值产品为主。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的开发、追求绿色gdp的
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
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所在,而这正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薄弱环节。技术创新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需要较高的研发经费支持,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设立专项资金,组织专业科研机构进行相关技术的攻关;另一方面要对进行相关技术研究的企业给予优惠信贷支持和税收减免,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增强我国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
cdm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可以以较低成本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减排义务;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而发达国家却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和丰厚的资金,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与发达国家在清洁能源技术以及
节能减排技术上开展合作,从发达国家获得风能、水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应用的关键技术以及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争取获得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增加清洁能源的供给,降低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减少我国出口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
碳排放规则的制定
发达国家工业化起步较早,技术实力雄厚,基本度过了高能耗、高污染排放阶段,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碳关税的征收将不会对发达国家的出口造成很大影响。但是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工业化起步较晚,技术实力相对薄弱,碳关税的征收将提高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降低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阻碍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举步维艰。中国应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紧密合作,联合起来,利用有关国际贸易规则,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贸易大国,应该积极参与到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中,发挥发展中大国的协调作用,成为规则的参加者、制定者。每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为中国应对碳关税的挑战提供了良好的谈判平台。中国一方面要在谈判中坚持《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以维护中国正当的发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树立起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不回避自己应承担的减排义务,使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如果美国征收碳关税,将导致高耗能产品的世界市场价格下降,贸易量萎缩,高耗能产品出口国遭受净福利损失。发展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顺应这样的潮流。作为一个发展中贸易大国,中国应积极推动自主创新,发展低碳经济;充分利用cdm机制,争取节能减排资金和技术;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碳排放规则的制定,从而有效应对碳关税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