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22 16:3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三、配额发放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分配方法,确定各试点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试点企业免费发放。
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一次性向其发放2013年至2015年各年度配额;对于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企业,根据其各年度排放基准,按照2009年至2011年正常生产运营年份的平均业务量确定并一次性发放其2013年至2015年各年度预配额。在各年度清缴期前,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当年度业务量对其年度排放配额进行调整,对预配额和调整后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
四、配额使用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一吨碳排放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每吨碳排放配额均具有唯一编码,含年份标识。
试点企业在获得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后,即可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试点企业持有的未来各年度的配额不得低于其通过分配取得的对应年度配额量的50%。
试点企业应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与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用于清缴的配额为企业持有的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配额。配额不足的,应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购买补足。配额结余的,可在试点期间储存使用。试点企业清缴的配额,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注销。
按照本方案发放的本市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下一阶段的碳排放配额发放和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交易工作安排另行确定。
试点企业可以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