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2014-11-17 21:42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是为了交易,交易就需要明确配额的价格。这就需要研究配额的会计计量问题。任何会计计量都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构成。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这已成为会计领域的共识。由于不同的计量属性会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有必要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和特点对配额的计量属性进行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以历史成本为主,其他计量属性为辅的混合计量模式。其中,配额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易于操作。对于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碳排放权,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

    免费取得时,采用名义价格计价,记为0;拍卖会产生价格,可以直接采用其购买成本作为配额的入账价值。碳排放权到期时,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排放许可证不用记账。在现实中,只要企业的碳排放量没有超过配额的数量,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负债和费用,唯一的成本是企业购买超排配额所必须支付的价格。虽然历史成本计量核算简单,但其不能正确反映碳排放权的市场价值,导致不同来源的配额会计确认和计量缺乏统一性,忽视了碳排放负债的存在,忽视了配额的市场交易情况。

    针对历史成本法的缺陷,有人认为配额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碳排放权计量的代表,当属FASB下属的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的《IFRIC 3:排放权》。IFRIC 3指出,初始分配的配额应该根据IAS 38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是较合理的选择。在不够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可以借助于其他非市场信息进行公允价值估计。

    总之,无论是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环保的角度,都应该确认配额的市场价值。只有采用市场价值,才能将碳减排的边际成本与持有的碳排放权的当前边际成本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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