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开展的保护全球气候的工作有哪些?

2014-3-22 16:54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一)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动保护全球气候的政策法规和措施。

       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些专门的气候变化政策和法规,如2005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四部门以部长令发布的“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管理办法”;以及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个方案将全面部署“十一五”期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法规,尽管这些政策和法规并不是纯粹为保护气候目的而出台的,但这些政策法规的执行却有非常显著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比较典型的政策法规包括:由人大颁布的《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由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如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行业节能规划、造林工程等;国家科技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如高效的发电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余热余压利用技术、二氧化碳收集和储存技术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制定了“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即到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20%。这一措施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比很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承诺的减排量都要大;也比美国政府提出的2012年前美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1990年下降18%的目标还要雄伟。如果这一目标能够实现,仅这一项行动,就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12亿吨以上。加上我国在发展风电、水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和能源等方面的措施,可以预计我国将可以实现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所有这些政策和措施,都将非常有利于保护全球气候。

  (二)气候变化科学研究

  气候变化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气象、水资源、能源、经济、外交等方方面面;同时,气候变化问题在科学上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研究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找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办法。近10多年来,国家投入了很多资金用于气候变化方面的科学研究。国家科技部是这些投入的主渠道。研究的重点范围包括气候变化的历史事实、历史时期的气候变化、气候变化的过程和机理,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海平面升高、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及适应、减少温室气体的技术潜力及成本,我国未来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及预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问题等。通过实施气候变化科技项目,我国取得了大量的气候变化方面的科学研究成果。例如我国科学家通过引进和改造气候模型,能够模拟和预估全球和我国未来30年、50年至100年的气候变化情景;利用气候变化影响模型,模拟得出气候变化将可能使我国农业在未来出现减产局面;气候变化将使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我国科学家还利用经济模型研究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不同的情景对我国能源、化工、冶炼、农业等部门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以及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立场和重大问题的谈判方案等。这些科研成果为我国气候变化的内政和外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2006年12月,科技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总局在北京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是这些部门组织了100多名科学家和政府管理人员,用了四年多时间九易其稿完成的,是气候变化领域的重要的科学成果。该报告全面总结了国内外涉及到中国方面的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成果,比如,中国气候变化的成因、现状,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水资源、海平面上升、人类健康的影响,以及对未来中国气候变化的预测等。这是迄今为止国内最权威的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报告。

   (三)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合作和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给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项目,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技术和资金,而发达国家也可以用比在其国内低得多的成本,完成在京都议定书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因此,这是一个双赢机制。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对CDM有了很好的认识,并投入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但我国的CDM项目潜力还很大,很多CDM项目都还没有开发出来。在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等领域,我国的企业拥有庞大的开发空间。
  
  (四)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

  中国从一开始就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以及其他涉及气候变化领域的谈判,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关系、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等。实际上,中国一直是气候变化多边谈判的核心成员,为推动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现有的气候变化国际规则方面的很多条款,都有中国的贡献,例如现在实施的CDM的规则,其中有一条,是不允许发达国家利用官方发展援助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因为如果那样,发达国家就有可能把所有的官方发展援助全都用于购买减排量,这会使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少得可怜的官方发展援助不复存在。这个条款就是中国提出并坚持下来的。

  参加多边气候变化谈判,也是维护国家应有利益的政府行为。多边气候变化谈判的过程,就是制定国际规则的过程。如果不深入参与制定这些国际规则,国家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正是因为多边气候变化谈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一谈判非常艰苦,经常是通宵达旦地进行。到目前为止,最艰苦的一次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制定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在最后阶段,连续进行了56个小时的谈判,才完成了京都议定书的全部条款。加强我国国家气候变化谈判队伍建设,应该作为我国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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