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分主要排放源计量
碳排放水平,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重点排放单位为获取与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数据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和监测的实施等。
监测计划是指由重点排放单位所制定的适用于本报告期内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的计划性文件,文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及数据获取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