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监测指南(2014 版)

2014-11-20 06:4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碳排放监测


第二章 碳排放监测

第三条 【监测制度】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提交《碳排放报告》同时,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编写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经第三方核查机构审定并报主管机构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确保监测计划遵循本文件的要求。当不满足时,第三方核查机构可以要求企业调整监测计划。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基于监测计划加强主要排放源的监测管理,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监测计划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同一报告期内,核算方法应与监测计划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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