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计划需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五条 【监测计划内容】
监测计划需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
监测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排放主体的基本信息;2)排放主体的边界;3)核算方法的选择和相关说明;4)监测体系。
第六条 【实施要求】
排放主体应根据核算方法的不同,对活动水平数据、相关参数和测量参数等进行监测。
若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排放主体应对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进行监测。活动水平数据的监测主要指对能源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产品或半成品产出量的监测,具体可采用结算凭证或存储量记录等方式;相关参数的监测主要指对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氧化率和过程排放因子等的监测。若排放主体选择检测的方式对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则应遵循标准方法。
若采用基于测量的方法,排放主体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浓度或体积进行监测,可采用实时监测或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