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配额调整方案

2014-11-20 23:18 来源: 易碳家期刊

既有设施排放配额调整,仅对历史数据异动,四年简单算术平均值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放量的情况进行调整。对重点排放单位2009—2012年,四年碳排放量以加权平均法进行平均(2009—2012年每年碳排放量的平方和/4年碳排放总量),调整单位的历史数据平均值。调整后的排放量是以后年度分配既有设施配额的基数,该值与年度行业控排系数的乘积为当年既有设施的配额。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针对2012年注册成立的单位

首先,按实际生产月份,将2012年排放量折算到全年。即企业(设施)排放量/实际生产月份×12个月。该值为本单位调整后的既有设施配额分配的基数。该单位调整后的2013年既有设施配额为:配额分配的基数×2013年行业控排系数。

2.针对2012年有新增排放设施单位

首先,按实际生产月份,将2012年排放量折算到全年。即企业(设施)排放量/实际生产月份×12个月。

其次,将折算后的2012年排放量(含2012年新增设施、既有设施的排放量)与前3年排放核查数据以加权平均法进行平均,得到调整后既有设施配额分配的基数。

最后,配额分配的基数×2013年行业控排系数,得到调整后的2013年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量。

3.针对历史数据变化较大的单位

直接对前4年核查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得到调整后的既有设施配额分配的基数,由此得到调整后的2013年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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