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避免市场过度波动,激励企业的减碳行动,规范公开市场操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开市场操作活动。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开市场操作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金融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公开市场操作中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是本市碳排放配额的回购机构,负责执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配额回购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