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配额拍卖形式
第二节拍卖形式
第十三条本市配额拍卖的标的物为各年度的配额现货。
第十四条本市配额拍卖分为定期拍卖和临时拍卖,均应按本办
法规定的形式和流程要求进行。
定期拍卖的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公布,不受配额
市场价格约束。
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150元/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临时拍卖。
第十五条交易场所应连续跟踪配额的交易价格。当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150元/吨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可预留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用于拍卖。每次拍卖的配额数量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本市配额拍卖采取单轮封闭竞买的形式。每个竞买人可提交多份竞买书,每份竞买书均应注明竞买配额的数量及竞买价格等内容。竞买数量应为100吨配额的整数倍,竞买价格应为0.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每份竞买书只能注明一个竞买价格。
第十八条每次拍卖前,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保留价格。竞买人提交的竞买价格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否则竞买书无效。
第十九条每次拍卖中,单个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15%,单个非履约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拍卖总量的5%。
第二十条竞买人应以拍卖人要求的方式为其所有竞买书提交担保。每份竞买书的担保金额等于该竞买书中竞买价格和竞买数量的乘积。
第二十一条本市配额拍卖采用统一价格结算。按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所有竞买书的竞买数量进行累加,累计数量达到拍卖数量时的最低竞买价格为结算价格。
第二十二条所有买受人按照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优先顺序获得配额。当所有买受人累计竞买数量大于拍卖数量时,竞买价格等于结算价格的竞买人在该价格下可获得的配额数量,为剩余配额数量与其在该价格的竞买数量占该价格总竞买数量比例的乘积,并向下取整。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可按结算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佣金比例由拍卖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