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拍卖流程
第三节拍卖流程
第二十四条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前7个工作日发布拍卖公告。
第二十五条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时间安排;
(2)拍卖的配额数量;
(3)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或者注册信息变更等;
(4)配额拍卖的保留价格;
(5)竞买限制;
(6)竞买书的内容、格式等;
(7)竞买书担保的形式;
(8)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拍卖公告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和拍卖人网站等方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5个工作日按拍卖公告的要求完成注册或者注册信息变更,以获得竞买资格。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注册时需向拍卖人提交加盖公章的如下纸质材料:
(1)竞买资格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拍卖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的注册信息应与其在本市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拍卖人应审核竞买人信息,并于拍卖日前3个工作日向所有竞买人通知审核结果。竞买人通过审核后,如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参与后续拍卖不需要重新注册。
第三十一条合格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1个工作日提交按照要求密封的竞买文件,包括竞买书和担保金等。
第三十二条拍卖人在拍卖日开启并审核所有的竞买文件,于当日确定结算价格、买受人及其购买数量,在其网站公布。整个过程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可于中标信息公布后1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申请进行中标信息的复核;收到复核申请后,拍卖人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信息的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之前公布的中标信息有误的,拍卖人应公布复核后的中标信息。
第三十四条拍卖日后3个工作日内,拍卖人将中标配额转移到买受人在本市碳
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的账户中,并退还买受人提交的担保金额与中标结算金额的差额,以及未中标竞买人的所有担保金。
第三十五条未拍出的配额留在配额储备账户中,用于后续拍卖。每年履约期结束后,该账户中剩余的该年度配额应全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