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22 18:32 来源: 易碳家期刊

碳市场拍卖流程


第三节拍卖流程

第二十四条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前7个工作日发布拍卖公告。
第二十五条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时间安排;
(2)拍卖的配额数量;
(3)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或者注册信息变更等;
(4)配额拍卖的保留价格;
(5)竞买限制;
(6)竞买书的内容、格式等;
(7)竞买书担保的形式;
(8)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拍卖公告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和拍卖人网站等方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5个工作日按拍卖公告的要求完成注册或者注册信息变更,以获得竞买资格。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注册时需向拍卖人提交加盖公章的如下纸质材料:
(1)竞买资格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拍卖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的注册信息应与其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拍卖人应审核竞买人信息,并于拍卖日前3个工作日向所有竞买人通知审核结果。竞买人通过审核后,如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参与后续拍卖不需要重新注册。
第三十一条合格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1个工作日提交按照要求密封的竞买文件,包括竞买书和担保金等。
第三十二条拍卖人在拍卖日开启并审核所有的竞买文件,于当日确定结算价格、买受人及其购买数量,在其网站公布。整个过程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可于中标信息公布后1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申请进行中标信息的复核;收到复核申请后,拍卖人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信息的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之前公布的中标信息有误的,拍卖人应公布复核后的中标信息。
第三十四条拍卖日后3个工作日内,拍卖人将中标配额转移到买受人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的账户中,并退还买受人提交的担保金额与中标结算金额的差额,以及未中标竞买人的所有担保金。
第三十五条未拍出的配额留在配额储备账户中,用于后续拍卖。每年履约期结束后,该账户中剩余的该年度配额应全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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