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22 18:32 来源: 易碳家期刊

配额回购


第四章配额回购

第三十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20元/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配额回购。
第三十七条交易场所应连续跟踪配额的交易价格,当配额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20元/吨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提交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收到交易场所报告后,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商,确定是否进行配额回购、配额回购的数量、价格和方式等,并向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下达回购指令。
第三十九条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在收到回购指令后,按照指令要求在市场上进行配额回购。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拍卖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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