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回购
第四章配额回购
第三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的配额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20元/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配额回购。
第三十七条交易场所应连续跟踪配额的交易价格,当配额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20元/吨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提交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收到交易场所报告后,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商,确定是否进行配额回购、配额回购的数量、价格和方式等,并向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下达回购指令。
第三十九条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在收到回购指令后,按照指令要求在市场上进行配额回购。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拍卖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承担碳
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