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重点排放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北京市在严格控制
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政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我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439号)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开设的履约账户上缴与本单位2013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用于抵消2013年度的碳排放量,
完成履约工作。超配额许可排放的部分可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也可通过该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请尚未在注册登记簿开户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按照我委《关于做好本市配额账户注册登记和碳排放权交易开户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3]2423号)要求,加快办理注册登记簿开户手续,避免出现因开户不及时而导致未履约的情况。已在注册登记簿开户的重点排放单位请登陆注册登记簿系统,按照2013年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上缴等量的配额,在履约账户完成上缴工作。
按照《决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明确要求,我委已多次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履约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我委将按照《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的具体规定开展执法和处罚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