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里关于项目申请条件的相关规定,相对于CDM项目及VCS项目都有一定不同,在今后项目开发时可能存在新的选择方向。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差异:
1. 项目申请的时间条件是在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的项目
这个条件相对于CDM的开工后6月内必须备案及VCS的开始运营后2年内有效相比都宽松很多。我想满足前一个条件而不满足后两个条件的项目肯定是一大堆吧,这可是个机会哦。
2. 项目业主无外资条件限制
不知道这个是个漏洞还是本来就没打算要限制,我觉得后者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样的话又有一大批项目可以做了。之前有开发项目时遇到业主是外资而放弃开发的可以再联系联系哦。
不是说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既可以当CER卖又可以当
ccer卖,而是说万一CDM注册不成功CCER还是可以有的,这个不同于VCS,CDM注册不成功的项目VCS是无法申请的。无形中可以增加开发商开发CDM项目的信心(类似于高考为鼓励优生考名牌省内好高校包进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