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将被纳入碳“控排”范围

2014-11-26 23:11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黄煜升

11月25日从中山市发改局获悉,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中山市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府办〔2014〕55号)。《实施细则》对中山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等工作在省相关政策指引下进行了细化,是我省首个地级市碳排放管理政策,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实施细则》按照“高碳排放多付费,少碳排放有奖励”的思路,制定了具体工作举措,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实施节能减碳项目,支持低碳咨询服务机构发展。《实施细则》还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排放配额担保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碳交易企业实施节能减碳项目。

市发改局表示,《实施细则》遵循市场规律,运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自觉降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为实现全市低碳工作目标做贡献。

记者查询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尚无法查到《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不过在本月21日,“中山发布”政务微信中,已经透露了《实施细则》的部分规定。

微信中透露,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此外,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

该微信中指出,控排企业和单位和报告企业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分行业制定的发布碳排放报告指南,编制碳排放信息报告,对本企业碳排放情况进行管理。

控排、报告单位涉及三种行为之一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5年内不得申报中山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这三种行为包括,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以及未足额清缴配额或拒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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