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排企业不报告碳排放最高罚款5万元

2014-11-28 00:15 来源: 北京日报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源于固定设施的排放。其中,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须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其他单位可自愿参加,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单位)也可参与交易。

    “本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只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主要交易标的为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北京市发改委资环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期间,本市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这意味着,企业之间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的交易。

    这些“配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每家企业能够有多少配额?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上年度碳排放年度报告。这份报告中,应当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

    除此以外,重点排放单位还应委托市发改委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核查后的上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将面临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市人大的《决定》中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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