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放数据报告: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含)以上的排放单位,参照核算和报告指南,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
2、
第三方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委托市
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核查报告。
3、配额分配:市主管部门依据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按照配额核定方法,于每年6月30日前核发配额。
4、买卖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可在获得配额后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配额交易。
5、履约清算:重点排放单位在次年6月15日前,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用于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