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建立倒查机制,终身追责
建立倒查机制,终身追责
邹首民介绍,《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工作人员未尽职履责或违纪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事项: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四种监管不作为行为要被追究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四种情况,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科学划分了省、市、县级监管事权。” 邹首民说。省级在负责督查市县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主要负责巡查和稽查,督促市、县落实网格化管理。市、县两级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另外,《通知》还提出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解决各种监管死角和执法盲区
问题。
“根据《通知》,自2015年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 邹首民说。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