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 万人民币以上;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办公条件,近2 年法人年检均合格;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 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对无上述4 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 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 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有满足核查工作需要的核查员,不得少于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