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概述

2014-11-29 12:2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企业厂界内生活能耗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在核算范围内。 

       报告主体如果还从事钢铁生产以外的产品生产活动,并存在本指南未涵盖的温室气体排放环节,则应参考其它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和报告这些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之中。 

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

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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