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2〕2号)和《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京政发〔20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本市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即挥发性有机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机动车等排放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