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制度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制度。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月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月报主要统计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企业及当月投运的减排治理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期为1个月,月报数据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排污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调查范围为本市重点监控单位等,按照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月报调度范围为
电力行业、
水泥行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纺织行业所有企业,污水处理厂,郊区县集中供热中心及减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