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
第五条 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调查统计,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
监测数据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流量与排放浓度之积。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和集中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火电厂(工业锅炉、集中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油)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综合脱硫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