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014-12-2 19:26 来源: 易碳家期刊

水产养殖业(种植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为围网养殖(种植)面积与排污系数之积


水产养殖业(种植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为围网养殖(种植)面积与排污系数之积 

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机动车类别及相应的保有量、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类别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载客汽车,微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摩托车。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进行统计,新增量和削减量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方法核算。 

第九条  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实行,由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条  重点调查单位环境统计数据由调查对象负责填报,企业名称、产品产量等信息要与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一致。重点调查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排放信息管理档案,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台账,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效果,按照环境统计规定和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如实填报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及相关信息,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统计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如发现问题,应要求调查对象改正并重新填报。对于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见附录2)的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算结果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核算方法中采用监察系数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应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按季度编写减排统计专项报告,分析和预测总量减排形势,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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