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014-12-2 19:26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与核算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与核算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并按照职责提供有关数据。对于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汇总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汽车维修企业数量、规模和作业量等相关数据;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核算期(半年、全年)用水量、污水处理量、再生水用量及用途、污泥产生及处理量等相关数据; 

商务部门负责提供核算期(半年、全年)机动车报废、解体、油品销售量等相关数据;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核算期(半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数、能源消耗情况和重点行业增加值、主要产品产量等相关数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算期(半年、全年)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新注册车辆、车辆转入、车辆转出以及车辆注销(含强制淘汰)等相关数据; 

农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组织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核算期(半年、全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量、养殖专业户饲养量、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等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应加强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统计体系,完善污染源排放档案和总量减排台账,更新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落实环境统计机构和专职队伍,推进环境统计标准化建设,开展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加强环境统计技术研究和环境统计结果的应用,环境统计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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