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2〕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以下简称“减排监测”),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状况和浓度水平开展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减排监测采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机动车的监测(检测)管理。
本市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同时加强对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