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2014-12-2 19:32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监督性监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污单位每月报告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按照相关要求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或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以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核定。 

对于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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