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融资是指从公共、私人等渠道获得的地方、国家或跨国融资,旨在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行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要求拥有更多财政资源的缔约方向那些资金较少和更脆弱的缔约方提供财政援助。这表明各国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及预防和应对其后果的能力千差万别。减缓需要气候融资,因为需要大规模投资才能大幅减少排放。气候融资对适应同样重要,因为需要大量的财政资源来适应、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根据UNFCCC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发达国家缔约方将提供财政资源,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UNFCCC的目标。《巴黎协定》重申了发达国家的义务,同时也首次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捐款。发达国家缔约方还应继续带头从各种来源、工具和渠道调动气候融资,注意到公共资金的重要作用,采取各种行动,包括支持国家驱动的战略,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和优先事项。
所有政府和利益相关方都必须了解和评估发展中国家的财政需求,以及了解如何调动财政资源。提供的财政资源还应致力于实现适应和减缓之间的平衡。
总的来说,《巴黎协定》下的努力以其目标为指导,即令资金流动与实现低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韧性发展的途径相一致。评估在提供和调动支持方面的进展情况也是根据《巴黎协定》进行的全球盘点的一部分。《巴黎协定》还强调了财政支持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为了便利地提供气候融资,UNFCCC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财政资源的财政机制。该融资机制还为《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服务。
UNFCCC规定,融资机制的运作可以委托给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自UNFCCC于1994年生效以来,全球环境基金(GEF)一直是该融资机制的运作实体。在2010年UNFCCC第十六届缔约方大会(COP 16)上,缔约方设立了联合国绿色气候基金(GCF),并于2011年将其指定为融资机制的运作实体。财务机制向缔约方大会负责,缔约方大会决定其
政策、方案优先事项和融资资格标准。
除了向全球环境基金和绿色气候基金提供指引外,缔约方还设立了两个特别基金,即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这两个基金均由全球环境基金以及于2001年根据《京都议定书》设立的适应基金(Adaptation Fund, AF)管理。
在2015年UNFCCC COP21(又称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缔约方一致认为,融资机制的运作实体——绿色气候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以及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应为《巴黎协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