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4 10:15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三、严格耗煤项目审批,控制新增煤炭消费
(一)提高耗煤项目准入门槛。
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电力公司)
(二)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制定更加严格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三)严格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严控耗煤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重点行业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四、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削减现有煤炭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