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苏政办发〔 2014 〕 76 号

2014-12-4 10:15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削减现有煤炭消费


(一)推进热电联产。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和滚动修编工作。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加快现有热源点整合,积极推动大型机组改造供热,加快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沿江八市除“上大压小”或整合替代燃煤锅炉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热源点;苏北五市应严格控制新增燃煤热源点。(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电力公司)

(二)整合替代分散锅炉。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整合。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对暂不整合关停的燃煤锅炉,应实施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委、质监局)

(三)加大关停扶持力度。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制定全省和各地区锅炉整治补贴政策。对提前和按期完成淘汰并新置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按每吨蒸锅炉给予财政补贴;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增加供热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对整合关停的公共热电厂,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偿电量;对实施“以电代煤”的锅炉改造,供电企业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流程,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用电政策。(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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