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
碳排放交易
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
陶瓷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
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专家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陶瓷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
建材检验
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工业协会、中国轻工业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陶瓷分会等相关研究院所和行业协会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陶瓷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7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生产用电蕴含的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陶瓷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具有视同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
《中国陶瓷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提供了核算所需的参数和排放因子的推荐值,它们参考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等国内外相关权威材料。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