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和单位须编制并提交
碳排放监测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
核查机构核定。碳排放监测计划是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碳排放信息、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的重要依据。
碳排放监测计划根据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碳排放源的基本信息;
2、采用的监测设备和方式;
3、数据记录、统计、处理、汇总和保存方式;
4、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
5、其他有关信息。
碳排放监测计划发生变更时,控排企业和单位须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对碳排放监测计划进行修订并重新提交。企业重新提交的碳排放监测计划须经核查机构核实,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
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和单位须编制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并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可由企业和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服务机构编制。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报告核查相关规定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服务,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企业碳排放信息年度报告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更新服务机构信息。
碳排放信息报告根据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信息;
2、企业碳排放相关的能源、物料信息;
3、碳排放量计算的相关参数、方法及结果;
4、数据质量控制与保证;
5、若委托服务机构编制碳排放信息报告,需提供委托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应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