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环保局日前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须满足5项条件。而自2011年2月国家财政部、环保部批准重庆市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市以来,截至2014年7月,我市已累计完成排污权交易840余次,成交金额达8400余万元。
排污权(全称为“主要污染物
排放权”)指在许可核定的排污指标数量内,排放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其中的主要污染物指的是国家和重庆市确定的需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且不限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有偿获取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信贷
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授信和服务的融资活动。
《办法》明确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即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和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根据《办法》规定,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满足5项条件:一是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各项条件;二是持有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且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是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四是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均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有《办法》规定的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则无法申请获得排污权抵押贷款。一是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保部门核定排放指标数量的;二是借款人近3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三是借款人近一年内曾发生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是贷款项目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五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排污权交易有关政策规定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