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重启在即,全国碳市场迈入2.0时代

2023-8-25 14:06 来源: 碳金融公众号 |作者: 韩亚军

生态环境部于7月7日发布了组织修订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碳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几个并行事件的进展及预期,一是北京绿色交易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自愿减排交易系统6月底完成了验收,同时绿交所日前开放了交易系统账户开立通道;二是3月底生态环境部开始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的征集,目前应已基本确立了第一批成熟待发布的方法学;三是关于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备案审批也即将开始申报流程。综合这些信息来看,一个完整的自愿减排体系的各大要素业已齐全,生态环境部管理下的ccer重启确已是指日可待,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版本即将上线。

本篇我们从对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及相关建议,可能纳入自愿减排的项目类型,CCER未来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分别做以阐述,如有不当之处敬请谅解,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一、关于自愿减排新管理办法

(一)新管理办法的几个变化

1、项目开发周期缩减。

根据征求意见稿,目前项目所需周期预估如下:

由上表可见,一是在项目登记和减排量登记阶段,所需时间与此前相比大幅缩减。此前项目登记备案和减排量备案阶段分别需要至少2个月时间,主要是项目排队等候评审时间较长,详见笔者2022年2月的《CCER梳理及重启建议》。二是字面去掉了由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登记之前初审的环节,能减少约0.5个月时间。此前项目申报是经由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合规性和完整性初审后转报至国家。

整体而言,新管理办法正常运转情况下按照上表预期9个月是可以实现CCER签发的,如果将项目设计文件和监测报告提前准备,审定和核证速度能快一些,极限情况下5个月时间实现签发也是有可能的。

注:新管理办法部分术语称谓略有调整,但理解时:项目登记=项目备案=项目注册,减排量核查=减排量核证,减排量核算报告=监测报告,减排量公示=监测报告公示,减排量登记=减排量备案=减排量签发,审定核证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

2、关于机构设置和管理

新管理办法就CCER管理组织建立了两套系统,一是统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二是统一的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分别由两个机构管理,一是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二是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两个机构由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这个类似于国家配额的注册登记系统职能。

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这个类似于国家配额的交易系统职能。

从当下来看,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能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交易机构职能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承担。未来CCER的交易将会全部统一归入北京绿色交易所进行,其余8个目前尚可交易CCER的交易所未来将不能再交易CCER。

3、项目准入时间和减排量准入时间

(1)项目准入时间: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

这个项目准入时间设置相对合理,国内的CCER体系本就起源于国家发改委之前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以以这个文件发布时间作为事前考虑的项目开始时点是比较合适的。

但如果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碳汇造林项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0年6月曾印发《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和《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如果确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造林项目,造林项目的追溯期适度更长,或者减排量的有效期适当区别于其他类型项目,于情于理也是可以讲得通的。

(2)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 5年以内。

这一条减排量准入的时间限制我感慨为神之一手,伟光正的解决掉了各类历史遗留项目过去几年减排量的累计问题,为新生的CCER市场卸掉了历史包袱,完美化解了此前一度担心的历史遗留项目减排量累计多年后签发超量的问题。

至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该句字面上存在些许歧义,但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误解,此处不再纠结。

4、审定与核查机构的管理

根据最新管理办法,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准入门槛实质有所降低,减去了一些审定核证机构的比较难以达成的硬性业绩要求,趋于和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一样的准入。

另就是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审批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联合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和批准。从8月初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下图答复来看,具体事项还在落实之中。

(二)对新管理办法的几点建议

1、设立CCER联合储备账户非常有必要。

CCER联合储备账户应作为所有CCER项目的共有保险账户,是锁定一部分减排量进行的储备,如果CCER造林项目发生类似火灾、虫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碳汇逆转和损失,该项目对应已核发的减排量将从储备账户中注销,已弥补造成的损失。从CCER的发展来看,林业类项目将在整体项目类型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考虑到林业项目的逆转风险,设立CCER联合储备账户非常有必要。

该条主要参考VCS机制下的联合储备账户内容,应对发生碳汇逆转的情况有所风险准备和应对,确保CCER机制的长久健康。

2、考虑将CCER开放和国际化的政策对接。

目前的CCER仅限国内项目,是否考虑将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的符合CCER规则的项目,或者第三世界国家符合CCER规则的项目也纳入CCER申请和交易,是推动CCER国际化的必要探索,也有利于我国彰显在践行国家自主贡献基础上,推动国际社会减排的重要落脚点,因此建议在新管理办法中考虑预留相关政策准入机制。

3、建议增加项目管理费条款。

建议对申报的国内CCER项目收取省级管理费及国家管理费,合计不超过核发减排量的特定比例如2%。管理费以CCER项目减排量签发时的特定比例划转。该部分CCER可每年拍卖交易,国家属管理费归入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或成立新的双碳发展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用于支持双碳项目建设、开展双碳培训等。省属管理费由省级支配,可用于当地CCER项目管理帮扶、CCER技能培训等,形成CCER体系发展的良性循环。

4、建议增加对部分实践较好地区的“碳普惠”接入机制等

建议对部分地区运行实践良好的“碳普惠”机制项目,允许纳入CCER机制参与全国碳市场,推动碳普惠领域实现商业闭环,实现碳普惠真正意义上的普惠和宣传目的。

5、一个小细节

建议对第十八条“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对其审定的项目进行减排量核查”进行区别性阐述,改为“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对其审定或核查的项目连续进行两次(含)以上减排量核查”。

原因一:项目审定机构对项目情况熟悉,建议允许其开展首次核查,审定机构开展首次核查可节约业主和核查机构的成本,缩短项目减排量签发周期。

原因二:审定机构可以开展首年核查,但不能连续开展减排量核查,避免审定机构与业主间的潜在市场风险。

原因三:核查机构也不能对同一项目连续多次进行减排量核查,同样是为规避核查机构与业主之间的潜在市场风险。

二、关于可能纳入自愿减排的项目类型

按照新管理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当然项目开发以方法学为基础,因此必须有生态环境部重新发布的方法学与之相应才可。所以当我们谈可能纳入自愿减排的项目类型时,我们实际是在说生态环境部可能会重新发布哪些类型的方法学。

从此前市场反馈回来的信息看,第一批或有10个左右的方法学适用。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海上风电、碳汇造林、退化红树林再造林、畜禽粪便甲烷回收、保护性耕作、建筑领域的提高能效、交通领域的氢能源车减排、地热能供热、乏风瓦斯蓄热氧化利用等。

但基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文件,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从CCER开发角度来说,CCER也是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的溢价,因此极大可能是核发绿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都不能够再申请成为CCER项目,除非国家对某些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还需要加大支持力度,比如海上风电。

这个结果基本与笔者之前在《国内绿证制度的政策梳理及研判》中的预测是一致的。

以下引用自《国内绿证制度的政策梳理及研判》

基本判断:可再生能源自愿减排机制会被绿证机制所取代。
可再生能源项目由于自身的经济性以及普遍性,在自愿减排项目申请中会逐渐不被认可,而绿证以及绿电交易机制则会承接对可再生能源绿色属性的价值认可,逐渐取代自愿减排机制。
首先,目前绿证和CCER的碳减排量存在不同用户重复计算的漏洞。部分风电光伏项目已经申请了自愿减排机制(如CCER),如果这类项目再申请绿证,那么购买该CCER的用户和购买该绿证的用户在宣示自己的碳中和实现的时候实际是有重复计算。
其次,CCER市场和绿证市场的衔接主要是机制问题,目前同一个风光项目在两套机制下都是合规合法的。对于可再生能源申请CCER项目来说,在额外性论证中实际已经考虑了补贴电价后的财务情景,所以补贴绿证原则上不影响其额外性,反而是由于补贴不及时才需要绿证机制来支持,增强了其额外性。而未来越来越多的平价项目,如果要继续申请CCER,那么平价绿证的额外收益就会削弱其额外性,同样越来越多的平价项目也说明风光可再生能源的内部收益已经满足市场化条件,额外性论证下的普遍性分析是较难通过。
因此,可再生能源自愿减排会逐渐失去其合规合理性,而其减排属性则会逐渐为绿证以及绿电市场所代偿。

三、关于CCER未来发展的几点研判

1、价格方面。

CCER是配额市场的补充,是国家碳排放权市场目前唯二的产品,CCER价格理论上趋同于配额价格。

配额市场价格最近高歌猛进,一方面是年底电力企业履约临近,许多有缺口企业才准备采购,购买需求激增;一方面是由于第二履约期的基准值低于平衡值,整体市场配额核发源头从紧,加之企业对配额看涨预期强烈而惜售,市场上的供给凤毛麟角。需求和供给的严重不平衡导致配额价格被不断推高,如果国家不考虑拍卖等方式扩大供给,年底前配额价格破百确实大有可能。

CCER的价格本应趋同于配额价格,但市场上却出现了CCER和配额价格倒挂的情形。一方面是国家迟迟不开放配额市场的机构和个人用户参与,想投资碳市场的人只能购买CCER,另一方面现存的CCER本来不多,许多大型活动碳中和用CCER也比配额要更加方便。随着CCER市场的重启和新签发的CCER量入市,下一履约期就会有大量的CCER供给出现,价格将逐渐与配额拉开价差。但从目前进度来看,年内签发出新的CCER是一项极限考验,几乎没有可能。

2、CCER供给方面。

剔除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的CCER项目,未来CCER供给来源大致有以下几类。

(1)碳汇类项目。除此前发布过的造林、经营林、竹林造林和竹林经营、草地管理等5个碳汇类方法学外,未来的天然林经营、灌木林经营,单株碳汇等也可能会有方法学出现。

(2)甲烷回收利用类项目。除了第一批次提到的畜禽粪便甲烷回收、乏风瓦斯蓄热氧化利用等之外,废水处理甲烷回收,堆肥过程甲烷减排,反刍动物甲烷减排,稻田甲烷减排等农业领域和废弃物处理领域的甲烷减排也都会有方法学出现。

(3)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类的项目基于绿证的考虑,未来将逐渐消失。但可再生能源其他利用如供热、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生物液体燃料如1.5代和2.0代燃料乙醇等个人觉得还是应该支持的,也希望会有相应方法学出现。

(4)节能增效类减排项目。从建筑、交通到八大行业之外的工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等的节能增效减排项目可能比较分散,但该类项目的基数大受益面广,是值得作为CCER潜力考虑的。

3、CCER期货是未来碳市场的标配。

CCER项目备案后,基于监测预估的CCER产量已相对准确,衍生出CCER期货交易的需求也顺理成章。CCER期货可能会作为第三个碳市场产品提前入市,且其交易活跃度会远大于配额和CCER现货市场,成为未来碳金融市场的明星产品。

4、CCER抵质押融资会成为常态。

此前笔者在《碳资产质押融资发展建议》中提到的碳资产质押融资,主要还是讲的国家配额,但可以预见的是国家配额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能是纳入履约的控排企业才能合法持有,抵质押融资的范围非常受限。但CCER质押融资则不同,一旦CCER重启,CCER的项目业主和持有者就涉及行行业业,CCER的抵质押融资需求会迅速飙升,成为全社会广泛接受的质押新标的。

最后,让我们期待CCER早日启动,预祝国内碳市场红红火火(再也不想买股票了)~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