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决策者们创造性地建立了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强制企业合规
《碳交易》指出,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决策者们创造性地建立了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强制企业合规。例如,深圳、广东、重庆、湖北都规定成倍没收以后年度的配额。违规处罚还包括点名或荣辱榜等形式,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竞标政府合同的能力。同时,合规企业可以得到对节能减排项目的直接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的奖励待遇。
“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对有些企业影响不大,比如那些不需要信贷支持也不参与政府合同的企业。还有一些企业由于业务涉及必要的公共服务,所以选择不执行管理办法。如果不是上级规定执行,追逐利润的合规经理会认为,排放交易的管理者不会大胆地要求政府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医院或大学合规。”杜丹德分析。
杜丹德特点强调,中国仍在发展
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初期阶段,这七个交易项目都是试点,是由地方官员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独立建立的。这些项目并非最终的产出,这些试点也并非一定要作为衔接全国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支柱。
因此,《碳交易》提出,现实层面而言,这些试点是成功的,这些试点已达成独立的减排目标,并提供决策者解答下面三个
问题的重要资讯:什么样的挑战与机遇将决定排放权交易体系实施与否?什么样的设计与实践是最为有效的?排放权交易体系是否能成为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