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导做好2015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2740号)

2014-12-9 10:2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衔接指导监管
        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衔接指导监管

      (一)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脱离实际、签订虚假合同的;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和不安全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合法契约、构建统一市场创造必要条件,不得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干预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合同。

      (三)各有关方面要引导供需双方遵循市场规律,自主协商定价,坚决抵制和打击低价倾销、恶性竞争和价格垄断等不法行为。同时,各地要按照煤炭资源税改革部署,尽快清理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四)进一步推进煤炭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加强合同履行检查,将供需双方的履约情况纳入法人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予以社会公示,并在运力配置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衔接相关工作

      (一)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对推进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供需平衡和行业脱困的重要意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衔接工作顺利进行。

      (二)供需双方要加快衔接进度,抓紧签订合同。煤炭工业协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在12月底前完成合同汇总。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指导做好运力衔接。衔接期间,产运需各方要通力合作,保障煤炭日常供应平稳有序。

      (三)在产运需衔接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同时,加强舆论引导,为开展衔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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