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向全市公布《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凝聚全市人民的共识,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为了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组成了由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起草组。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完成后,广泛征求了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可以说,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是一个科学、民主的过程,条例修订草案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条例修订草案认真总结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按照中央和本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的新期待,共分为11章、95条,重点解决五个方面的
问题。一是突出对扬尘、燃煤、机动车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对重点大气污染源采取有力的法律规制措施。二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针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等12类严重违法行为增设了按日连续计罚制度。此项制度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地方
法规较早作出系统规范的。三是标本兼治,控罚并举,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等制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治理大气污染。突出科技手段运用,规定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测,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等制度。四是统筹兼顾,合理适度,妥善处理治理污染与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的关系。比如,对于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物料堆场和工程车辆等,修订草案并未采取一关了之、一罚了之的简单做法,而是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如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等。五是公开透明,群策群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比如,在信息公开方面,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排污企业的信息公开责任;在保障公众参与方面,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给予奖励。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作出定期协商、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应急联动、定期通报、联合科研攻关等规定。
征求意见自12月9日至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还将设置热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到条例修订草案之中。(完)